产品销往澳大利亚的国际零售商:从2018年7月1日起将征收消费税

悉尼--()--(美国商业资讯)--从2018年7月1日起,网上零售商必须对售给澳大利亚消费者、价值1,000澳元及以下的商品收取消费税(GST)。该项规定同样适用在12个月内应计税营业额达到75,000澳元或以上的国际零售商。

现在有一个简易系统,可供企业登记、暂存和支付澳大利亚消费税。使用该系统的零售商仅需报告总应计税销售额和消费税,并每季度支付一次。

澳大利亚税务局(ATO)将继续提供全面支持,帮助零售商采取合理步骤遵守此项规定。澳大利亚税务局助理局长Kate Roff表示,这包括帮助零售商处理收款和汇款等流程。

Roff女士表示:“任何在履行此项义务时遇到困难的企业,应尽快联系澳大利亚税务局。行事规范且登记了消费税的企业可以放心,我们会在适当时调查未登记的企业。 ”

“澳大利亚税务局有能力使用财务数据跟踪、海关数据和在线调查等手段,识别出那些未履行其纳税义务的公司。”

“不遵守规定的企业将面临处罚。”

新征税措施旨在为所有零售商提供更公平的交易环境,确保澳大利亚消费者购买的低价商品获得相同税收待遇,不论这些商品购自何处。

这也意味着转运服务提供商,如信箱转运和个人购物服务提供商等,将需遵守类似登记要求。消费者使用登记了消费税的转运商,需向其支付适用的消费税。

相关企业必须立即登记并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收取消费税。请访问ato.gov.au/GSTSimpleReg,了解关于如何在简化的消费税系统为国际业务进行登记的详细说明。

如需了解关于收取消费税的信息,请:

免责声明:本公告之原文版本乃官方授权版本。译文仅供方便了解之用,烦请参照原文,原文版本乃唯一具法律效力之版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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